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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 财税问答
  • 2021-01-25
  • 云小编

原标题:云南省财政厅解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套管理办法》

近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发布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套办法),自12月1日起生效,对配套措施进行了解释。

1、支持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0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3号,以下简称《一般办法》),全面修订了原已实施12年、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仅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规定不能具体指导单位的日常管理。为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和权限,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根据职能职责,修订了2009-2014年我省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措施,重新细化、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环节的规定,实现制度无缝衔接,12月1日配套措施与《总体措施》同步实施。

2、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

《配套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共有1500多个省级行政机关。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3、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的管理职责如何划分?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省级行政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即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党校、云南省接待处、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投资促进局、省社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文史博物馆和省广播电视台);省级公众参与管理机构。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机关事务局管理以外的其他省级事业单位,指导省机关事务局的工作。

省级公众参与管理机构参照配套办法中有关行政单位管理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直属十家事业单位参照《配套办法》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审批事项由省级机关事务局按照事业单位审批权限审批。

4、这一修订如何反映行政管理的简化和权力下放?

(1)资产分配

一是通过调整配置资产、接受捐赠的,不需报批,只需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备案;二是以非财政资金租赁、购买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资产使用

首先,如果省级公共机构以非营利目的租赁普通固定资产,且租赁期限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则将部分审批权下放给各单位,租赁小面积(每套不超过5平方米)用于日常生活保障事项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经本单位批准;二是增加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省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所有普通固定资产,以及单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单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但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放宽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省级机构使用全部货币资金和使用原账面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修改为投资5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使用和评估价值300万元以上(不含)的国有资产使用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三) 资产处置

一是放宽货币性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单笔核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第二,车辆和电梯不再被视为特殊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与普通资产一起批准;三是省级事业单位正常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四是行政单位单项资产原值10万元,事业单位单项资产原值20万元,升级为单价资产原值50万元;五是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处置事项调整为涉及土地再利用、属于经营性开发的事项;批准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总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并将其调整为总价在5000万元以上。(四)科技成果转化第一,省级科研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除国家秘密、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无需经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准;二是科技成果定价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和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批,不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单位自主决定。

5、如何管理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1)使用收入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使用收入进行分类和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按是否完全由财政供给区别对待。一是将财政完全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金融事业单位使用全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有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可用于解决自身债务。

(2)处置收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作出规定。一是高校自主处置资产所得,由高校自留,不得上缴国库;二是省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由本单位保留,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三是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入,列入单位预算,不得上缴国库;第四,除上述三点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后及时足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处置有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所得,可以用于解决自身债务。接下来,省财政厅将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省级部门开展培训,重点关注重点难点内容,讲解政策和业务指导,加强宣传,使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落实配套措施的规定。二是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根据配套措施的审批权限,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使之与配套措施相匹配,并开发备案和调整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本部门的日常管理。第三,探索特殊配置标准。选择有代表性的部门制定专用配置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专用设备的配置行为。四是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对省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扩展阅读: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专项资金到期政策评估,建立吉林省审计厅与财政厅对接协商机制的意见云南省财政厅举办了提高财政人员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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