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自贸港启动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发布了《海南自贸港公司境外上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海南自贸港开展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办法》规定,海南自贸港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包括参股优先股和股票衍生证券)等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办法所称“境外上市”,是指香港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行为(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海外法律法规允许的股票(包括参与优先股和股票衍生证券)和其他证券,并在海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和流通。
《办法》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海南自贸港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操作程序》对海南自贸港公司的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计没有差错,银行应在资本账户信息系统中办理香港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打印商业登记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并提交给香港公司留存。
办理首次公开发行、增发、回购等相关业务外汇资金汇兑、划转时,香港公司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证,在境内开设“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香港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按规定增减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股份的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和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股东所在地在拟增加或减少股份前20个工作日内。
原则上,香港境外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和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应当调回中国使用。
《办法》要求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三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整个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
银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在资本账户信息系统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应与当地外汇局协商。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参股优先股和存托凭证的公司,应当按照当地规定,在当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这些措施还明确要求银行和香港公司保留相关注册材料五年,以备将来参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的规定,加强了香港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业务的监督、监测和分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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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先行,多渠道开放有利集约,海南保税港区发布第九批制度创新案例海南保税港区积极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