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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欺诈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金宇的纪律处分

  • 财税问答
  • 2021-01-27
  • 云小编

原题:"零容忍"打击金融诈骗,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ST金宇"及有关负责人

进行纪律处分。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金宇及其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财务欺诈违规行为作出了纪律处分,再次体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查处恶性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和《关于禁止市场进入的决定》,*ST Jinyu多年来存在虚假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导致营业收入等几大主体的相关财务数据出现虚假记录,在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定期报告的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落实“建制、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严惩公司财务欺诈违规行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纪律处分。

具体而言,*ST Jinyu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有以下违规行为。首先,虚构的销售和购买交易。二是2016年和2017年年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三是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至于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当时的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道、煽动并指挥了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当时的副总裁杨元元和曹霞负责采购、销售和财务,组织并直接参与虚拟销售交易。他们是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当时的副总裁尹梦婷负责财务,知道并参与违规行为,上述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宋晓刚和副总裁高国旭负责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违规行为。时任董事刘富民、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华、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璐、孙敦彪、时任总裁判张文峰、时任副总裁彭卓毅、雷军、江平、王志浩、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亚庆、,未履行勤勉义务,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公开谴责赵宁、杨元元、曹霞、尹梦婷、高国旭、宋晓刚;通报批评张兆国、万安华、刘福民、彭卓毅、王志浩、雷军、江平、刘亚庆、张文峰、李春江、周凡璐、陈香兰、孙敦彪;它还公开承认赵宁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元元、曹霞和尹梦婷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一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贯彻“建制、不干预、零容忍”的政策,以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为首要目标,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完善和优化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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