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财政部答复政协委员的建议:对财会领域经常发生的舞弊案件,将予以严惩
"财政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责和处罚威慑力严重不足,财政部门整体领导作用不足,财政部门财务会计监督员严重不足等问题,以及完善法制的建议,发挥财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巩固财务会计监督的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最近,财政部官网就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坚关于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的建议发表了复函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针对"建议"中指出的财会领域欺诈案件多发的情况,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开展相关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理和处罚,有效维护了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惩罚机制,有效增强财务会计监督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一是严厉处罚和公开曝光,严肃查处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责任。实行“一案双罚”,对负有重大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在定期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的基础上,建立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将查处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威慑和警示作用;
二是要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互联网+监管”体系,对严重违反相关会计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以及屡次违规者进行查处,明确限制措施。
三是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引入民事赔偿,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财政部将认真研究周秉坚委员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相关工作: .1、推进财务会计监督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为发挥财务会计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角度,,财政部研究并做好了财务会计监督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一是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务会计监督法的修订。目前,会计法修正案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已形成会计法修正案审议稿。《监督问责规定》修订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突出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为第一主体,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强化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责任,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成立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专项领导小组,正在积极修订完善相关修订草案。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计划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计法修正案草案。同时,针对目前违法情况规定不够详细,处罚轻,不准确,难以形成有效威慑的情况,加快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注意与新证券法充分衔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体现强化监督、严惩的要求。二是推动研究颁布其他财务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积极准备、深入论证、扎实推进金融会计监管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2、推动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共同管理的财务会计监督新局面
近年来,财政部在不断探索和推动与其他财政和会计监督部门建立协调与合作机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如与审计署建立了顺畅的合作机制,审计署在对中央企业审计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和线索全部移交财政部处理。与中国证监会正式建立检查名单交换机制,有效避免重复检查。双方还积极探索和开展联合检查试点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监督主体责任和领导部门的作用,加强与审计署、证监会、国资委、银监会的沟通协调,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合作,形成分工协作、有效沟通、成果共享的合作框架。一是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联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财务会计监管职能分工体系,推动建立高效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监管计划制定等整个监管工作链条中形成规范化、规范化的协作机制,信息交换、数据对接、态势判断与研究、线索交接等。二是加强成果共享,整合监管资源。目前,我国财务会计监督存在着监督成果利用不足、监督力量不足、资源有限等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成果的相互利用和共享,促进监管资源和力量的整合,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夯实财会监督基础
近年来,财务会计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理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其次,从以下几个方面巩固财会监管的基础。一是充分挖掘现有监管力量的潜力,不断加强财会监管队伍的人才建设。加强对地方财政部监管局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会计监督的培训和指导,指导和推动各级财政部门配备和加强专职监督队伍。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积极、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才,充实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监理人才库和专家库,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对社会人才进行整合和配置中介机构与其他监管力量形成合力监管。第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托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监管力量的监管资源共享,高效准确地开展财务会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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