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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1-23
  • 云小编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公告解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一、为何发布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使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准确预缴税款,并在代扣代缴环节尽可能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惯例,居民个人工资收入采用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大多数只有一份工资收入的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因此无需在下一年度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从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起,这一代扣代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提前还款阶段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无需办理最终结算。然而,调查还发现,一些经常从一个地方领工资、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全年无需纳税。但是,由于每月收入的波动幅度大或前后高的原因,无法判断全年的全年收入状况。如果在一个月或几个月内代扣代缴税款,他们仍然需要在年底后申请退税。

在这方面,考虑到新税制的实施有一个完整的税收周期,纳税人也有新税制实施后的年度所得税数据,对于工作稳定、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群体,在享受原税制改革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预扣税和预付税方法,以进一步减轻其税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代扣代缴阶段的税负和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发布公告,也有利于更好地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构建新的发展格局。

2、公告中优化了哪些纳税人扣缴方式?

该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扣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申报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他们都在同一单位工作,并对工资收入代扣代缴和申报个人所得税;(2)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收入(包括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 自本纳税年度1月起,他一直受雇于该单位并获得工资收入。

其次,保险营销商,证券经纪商等按累计代扣代缴个人劳动报酬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的1-12月,,从同一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2)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 自本纳税年度1月起,本单位仍取得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的劳动报酬收入。

Xiao Li是A公司的雇员,从2020到2021岁。2020年1月至12月,a单位每月为小李办理全额预扣的详细申报。假设Xiao Li的总收入在2020是54000元,这个公告可以适用于Xiao Li在2021。

【例】2020年3月至12月,小赵在B单位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萧朝仍然在2021的B部门工作,但不是所有的人都在B部门工作,那么这个通知是不适用的。

三、 什么是优化扣缴方法?

为符合本公告规定,在本纳税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自1月份起,按全年6万元直接计算扣除累计扣除费用。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当月,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以后月份代扣代缴。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是A单位的一名员工,从2020年1月到12月,他从A单位领取了5万元的工资,并且该单位在2020年1月到12月为他办理了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在2021,单位A支付他10000元在一月和4000元每月从二月到十二月。扣除时不考虑“三险一金”,按原扣缴方式,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其余月份无需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收入不足6万元,最终结算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扣缴、预缴方式后,小张可从1月份起直接扣除全年累计扣缴费用6万元,无需预缴税款,年末无需办理决算和支付。

[例]小周是A单位的员工,从2020年1月至12月,他从A单位获得了5万元的工资。该单位在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了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度,单位A每月支付8000元,按国家标准2000元缴纳“三保险一基金”。在不考虑其他扣减的情况下,按照原扣缴办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人所得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扣缴方法后,1-7月小周累计收入(8000元)×7个月=56000元)不到6万元(不含税);8月份以来,小张的累计收入已超过6万元。每月应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份预提税金=(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份预提税金=(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份预提税金=(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提税金=(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份预提税金=(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分配给他们的收入将超过60000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在多个收入合并后,年度收入预计将超过60000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的扣缴申报前确认,按原扣缴方式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假设单位A预计在2021周的一个星期内支付96000元的工资,则可以在2021年1月的工资支付前和在一周后的确认后,按照原来的扣缴方式每月扣减30元的税款。

四、 公告发布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运作?

如果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机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络客户机的扣缴功能,扣缴义务人在今年1月计算和代扣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自动汇总并提示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并执行本公告。扣缴义务人自当年1月扣缴税款申报之日起,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备注栏“上一年度所有月份,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5、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部分纳税人个人代扣代缴、预缴税款的方式商务部推动实施简化增值税免征、不退申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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