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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深中环和两块记事板都收到了警告信

  • 财税问答
  • 2021-01-12
  • 云小编

.中国会计地平线新闻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财务报表中发布了关于向中深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李伟、李慧慧(证券简称:SUPOR,证券代码:002032)发出警告信的决定审计项目中,存在确认函、库存监管和销售收入审计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中申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两个注资委员会发出警告信。

以下是公告推文:

.关于向中深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李伟、李慧慧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中申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伟、李慧慧: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司正在执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或“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件:浙财税字[2020]010382号):

.1、本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在业务承担和人员聘任方面未加强风险控制,聘任了本所其他一批人员,注册会计师未对相关工作进行充分指导和监督,导致实施了一些不到位的审计程序

第一,你从其他公司聘用了一些人员,但你没有充分注意他们的专业能力。苏泊尔2019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组由18名成员组成。除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其余16名人员均非贵所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助理10名,实习生3名。上述人员缺乏证券期货业务年报审计经验。在近几年的年报审计收入分配中,您对其他机构的分配比例占75%以上。

其次,签署CPA未能充分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两名注册会计师均未参与年度报告的现场审计。只有项目合伙人在预审期间到子公司现场一天,未对重大会计处理咨询过程和处理结果相关的审计稿进行审核,且该审计稿的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注意公司特殊业务中的对外担保事项;存货监管等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注意被认定为特殊风险的寄售存货监管记录和函控记录。

上述情况不符合《第5101号质量控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其他保证和相关服务的审计和审查的质量控制》第41、46和47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的相关规定。

2、确认函、库存监管和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苏泊尔寄售存货期末账面价值7338.74万元,存放在经销商处,由经销商统一发放给门店客户。由于寄售库存和经销商的库存堆放在一起,没有标识,并且无法区分所有权,因此您将寄售库存标识为特殊风险。但是,在执行监督确认等审计程序时,您没有检查监督验证的数量是否与系统的数量一致;向经销商发送确认函时,未记录信函收发控制,未检查回复函的发送地址与发送地址、发送方与接收方的对应关系等信息,审计程序未落实到位。

其次,该公司与同一方同时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易,且单价异常。您没有保持合理的关注,未能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公司第五大和第十一大分销商以及两个重要的运输供应商均由同一控制器控制。上述经销商2019年销售额分别为16590.62万元和8882.79万元,均超过重要程度,销售单价同比下降约10%;上述物流供应商的运输价格比其他运输供应商高出约20%。注册会计师未对经销商交易价格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对运输价格的公平性进行判断,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执行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获取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征项目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4条的相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信函》第14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

3、未合理注意重大特殊业务的信息披露,其他信息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苏泊尔增加了“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与经销商和银行签订了三方承兑协议,为银行向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融资担保,合同总金额9亿元。截至报告期末,苏泊尔已收到未偿银行承兑汇票54839.2万元,其中背书50230.7万元。苏泊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无担保”。在审计期间,您没有合理注意相关信息披露,也没有发现任何重大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15条和第17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要求,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向您发出警告信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备案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贵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原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zhejiang/zjcxxx/202011/t20201119_386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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