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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税前扣除额为;“误传”;

  • 财税问答
  • 2021-01-11
  • 云小编

.虚假陈述: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可在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

.除借款债权外,企业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

(3)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不能收回的;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的;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摘自《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有关证明材料确认:

(一) 相关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诉讼的,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法院责令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6) 如果是债务重组,应说明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纳税情况;

(7)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恢复,应说明债务人遭受的灾难,并声明放弃债权。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被视为损失的,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总收入的1/1万元,经会计处理为亏损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发布特别报告。(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11年第25号

的公告。)。

政策理解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的,必须符合条件,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而不是只要是“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 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据材料:

(1)相关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诉讼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法院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债务人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吊销证明;

(5) 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6) 如果是债务重组,应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并说明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纳税情况;

(7)因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的,应当提供债务人的灾难描述和放弃债权声明。

2.它被视为损失

3.特别报告

[摘要]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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