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也要在转移中获得收入。
为了澄清这一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解释。所谓转让,是指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这里的关键词是“有偿”,也就是说,只有有偿转让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此外,《细则》进一步明确,通过继承和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但是不要过早地感到快乐。也许你意识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很大的漏洞。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作出了限制性解释,相当于修补了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细则,弥补了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漏洞。通知规定,《细则》中提到的“礼物”是给直系亲属或有直接赡养义务的人的;第二,通过中国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将住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授予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房地产赠与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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