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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服务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

  • 财税问答
  • 2021-01-10
  • 云小编

例如,甲方将店铺出租给乙方。合同规定,乙方应在2018年10月9日前支付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租金。乙方实际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分析:

1. 甲方收到预付款了吗?不,我不确定。

2. 你先开账单了吗?不,我不确定。3.您是否在2018年收到租金?

合同规定何时收款?2018年10月9日

(2) 租赁是否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生?否,因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未在10月9日确认。(3) 租赁开始日期是什么时候?是否有必要确认纳税义务的实现?租赁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即发生应税行为时,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承担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证明(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本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较早,因此应在2018年12月19日确认纳税义务。(4) 假设在本例中未签署任何合同,则何时确认纳税义务?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付款日期,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在应纳税行为发生并收到销售款项之日的2019年1月确认。(5) 假设在本例中,甲方和乙方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支付租金,那么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中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服务完成之日,即甲方于2019年12月18日确认纳税义务。文件依据: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

条。

(一) 纳税人作出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索取销售款项的证据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销售款项的收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过程中或完成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后收到的款项。

获得销售付款索赔证明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房地产权属变更之日为准。

(2)纳税人通过预收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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