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收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一)“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
“第六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
(2)“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和营业所得,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00]91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财税[2000]91号)的规定: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纳税项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前款所称总收入,是指企业从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物业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4)国税函[2001]84号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国投资中返还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商投资中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法律冲突协调
的应税项目计征。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显然:
1. 《合伙企业法》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更有效。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效力高于财税[2000]91号和国税函[2001]84号。
3、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和实施条例进行了梳理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综合收入”的概念。
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件报酬和版税所得称为“综合收入”。
具体而言: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缴费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意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所得”包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和营业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3)简而言之:
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九项收入中,前四项属于“综合收入”,后四项属于“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是一个单独的类别。
(四)合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
(5)营业收入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入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于在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4、合伙法“其他收入”分析。(1)“生产经营收入”《合伙法》中的“经营所得”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经营所得”含义相同。《合伙法》:“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2)合伙企业的收入“其他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收入”具有相同的含义。“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是一大类,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在合伙法中也应该是一个宽泛的范畴,包括除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5、对财税[2000]91号文件的分析。(1)虽然财税[2000]91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收入”(二)国税函[2001]84号文随后出台,修改了"生产经营收入"中口径最大的:,将"利息收入,,股息和红利“不包括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可以理解为最低口径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不定期所得。(这里还应注意一个细节。实际上,只有“利息”不包括:财税[2000]91号文件的最大口径中只包括“利息收入”,最大口径中没有股息和红利。)(三)财税[2000]规定的“生产经营收入”的最大口径第91号文件:它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冲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可以用两种方式理解: 1. 广义的“生产经营收入”是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最高口径。2. 狭义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类收入:第一类:综合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劳务报酬、稿件报酬和版税收入) 第二类:营业收入 第三类:其他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临时收入) 财税[2000]91号文是口径最大的广义“生产经营收入”。6、适用对象的差异 1.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收入为 2. 财税[2000]91号文中口径最大的广泛生产经营收入也是针对合伙企业的。
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为三类,针对自然人。7、结论 1. 根据财水[2000]91号文件的规定,立法意图非常明显,但遗憾的是,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2. 合伙法的立法意图应当是按照规定纳税,并可以随意写上“其他收入”。
3. 我希望这些矛盾能在修行佛法的过程中得到解决。但是,还应当指出,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被纳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制度,一些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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