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统一的保险代理人标准,并将区域性专业保险机构注册资本门槛提高至2000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代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职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专业保险机构1776家,兼职保险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人身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300万人。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但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相关要求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造成法律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监管体系不清晰,保险代理人管理标准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
为解决上述问题,巩固近年来混沌治理成果,实施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完善准入和退出管理,鼓励和推动改革创新,加强机构自律,加强监管,原中国保监会自2015年起开始起草本规定,对《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兼任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督标准,形成共同监督力量。
《条例》将专业保险机构、兼职保险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条例进行规范性调整,并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多个机构和广泛的人员。《条例》对保险专业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保险专业机构股东的审查,对股东的出资能力提出要求。同时,对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商业模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为有效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较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乱设分支机构,列出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的管控责任。
第三,使批准后的程序合理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人”字样。第四,增加最低注册资本。将区域性专业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为2000万元,有利于专业保险机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守法意识,促进长期稳定经营。新设立的区域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条例》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对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加强了日常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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