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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上市公司的案例:如何安排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 财税问答
  • 2021-01-26
  • 云小编

.参考案例

.关于发行人未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的相关信息(第二次反馈的问题4)

(一) 股权转让

未支付股权转让资金的具体信息。

我们的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我们律师的核实,发行人历史上有3次股权转让,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详情如下:

1. 2012年6月,冯跃军陈立斌将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10%的股权转让给姜永芬。

2、2012年12月,姜永芬将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出资1000万元)转让给陈锡康。

3、2014年6月,陈锡康将电工股份有限公司41.67%的股权(出资5000万元)转让给陈立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4条第2款规定,在上述股权转让时生效,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较低(如以公平价格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与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2条第2款, “本条第1款所述正当理由系指下列情形:……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或受扶养人;4.其他原因现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效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明显偏低的,应被视为有合法理由:(2) 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支持或赡养义务的照料者或赡养者(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经我方律师核实,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近亲。虽然转让价格明显较低,但有合法的理由。税务机关无需依法核实转让人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陈西康只有两个女儿,陈丽娇和陈丽彬。陈丽娇是长女,出生于1972年6月,陈立彬是次女,出生于1976年8月。陈丽娇于1994年与冯月君结婚,冯月君是个多余的人。姜永芬是实际控制人陈丽娇的母亲。

- 江阴市电气合金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摘录

根据兆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数据,兆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姚金龙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决定,同意转让其在兆龙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有限公司(相当于出资600万元)以600万元的价格向姚兴轩出资,其在兆龙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出资600万元)20%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向姚银龙出资。2017年9月15日,姚金龙分别与姚兴轩、姚银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9月21日,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给兆龙股份有限公司,姚兴轩、姚银龙已向姚金龙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上述受让人中,姚银龙是姚金龙的兄弟,姚兴轩是姚金龙的父亲。根据姚金龙的描述,上述股权转让是姚金龙为了安排赵龙家族有限的股权,共同享受企业发展的利益,并考虑税收筹划等因素而作出的一项安排。详情如下:

① 姚金龙有三个兄弟。他哥哥的儿子姚云涛和弟弟姚银龙是姚金龙的主要家庭成员。为享受企业发展的利益,姚金龙拟将兆龙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姚云涛、姚银龙;

②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特定亲属之间转让的低估值被认为是合理的。为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姚金龙于2017年9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父亲姚兴轩和弟弟姚银龙,并于2017年10月将转让股权转让给孙子姚云涛,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姚兴轩、姚银龙、姚金龙有关联,转让价格是否公平

综上所述,转让价格为1元/出资额。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这被认为是合理的:(2) 将权益继承或转让给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支持或赡养义务的照料者或赡养者。

根据前述规定,本次转让的受让人中,姚银龙为姚金龙的兄弟,姚兴轩为姚金龙的父亲,姚金龙为姚金龙有亲属关系,转让价格低,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正当情况。根据德清县地方税务局新市税务分局于2017年9月21日盖章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表》,德清县地方税务局认为该笔转让为“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并确认姚金龙的转让,姚银龙、姚兴轩,出资额为1元/股。

--摘自浙江兆龙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具体着陆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1) 可以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2) 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够提供身份关系法律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支持或赡养义务的照料者或赡养者;

(3)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有关材料,对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权进行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发生的其他合理情形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的股权,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原值:

(3)如果股权是通过自由转让获得的,并且符合本办法第13条第2款所列情况,则应根据股权产生的合理税费和原持有人的原值之和确认股权的原值;

[思考]浙江兆龙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转让其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元/出资额。它能否享受第15条第3项的政策?

在实践中,必须计算价格,否则在下一个环节将支付更多的税款,不要浪费“原值”。

[例]爷爷以现金投资200万元收购股权。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转让过程中没有个人所得税:

(1) 1元转给孙子

(2) 免费转给孙子

(3) 公平转让给孙子

根据政策,哪一个是最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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