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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取消扣缴义务导致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不良后果

  • 财税问答
  • 2021-01-24
  • 云小编

.1、废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1. 自行申报的要求废除了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1) 澄清纳税人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

(2)关于自我申报的规定(即无扣缴义务,无扣缴义务人)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被投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1) 关于非纳税人和非扣缴义务人义务的规定: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当将纳税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企业,分期取得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权益和权益变动,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协助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他们的公务。“

(2)非纳税人和非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报送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2、要求“被投资企业”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不履行义务)

1.税务检查期间相关单位

(税务检查期间未规定相关义务)

《税务管理法》

”.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他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支持材料。“

2.这些相关单位是否包括企业?

税收征管法: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法定税率计税,依法征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识别

(1)“被投资企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

(1)“被投资企业”应向投资者支付股权或股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证明或者证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证券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面值和市价的市价核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是指支付收入的单位。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为所得,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被投资企业”支付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1、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同时转移。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支付收入

第2条第2款:

“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

4、除了扣缴义务外,扣缴义务人还有责任申报。

《税务管理法》第25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提交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要求税务机关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5、“被投资企业”在三类纳税地点

负有纳税义务。(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三类纳税地点

”《关于征收和管理与资产投资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纳税人投资房地产的,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企业股权在境外投资的,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投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以当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所有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被投资企业”有纳税义务

1.投资房地产

(1)纳税地点条例

”纳税人投资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义务分析

”被投资企业“它是房地产的接收者,需要缴纳契税。它是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下的纳税人。要求它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不过分。2.投资于股权。

(1)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 纳税义务分析

“被投资企业”是股权的受让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股权企业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办理股权工商登记转让,并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第67号公告明确要求他们履行扣缴义务。

3. 投资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纳税人投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他们在当地履行扣缴义务没有错。

6、结论

1. “被投资企业”的扣缴义务由法律规定,不宜随意取消。

2. 取消扣缴义务人,要求无关的“被投资企业”履行义务,仍然是不适当的。

3. 鉴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所得税的特殊性,只要“被投资企业”不承担立即扣缴的责任。

其他义务,如申报义务和协助扣缴义务,不应豁免。

4. 当然,取消扣缴义务人会打开一个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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