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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口径: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具体时间明确

  • 财税问答
  • 2021-01-12
  • 云小编

.根据可靠信息,税务机关最近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预缴时间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工程进度款的预缴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下一个月的申报期,纳税凭证上显示的纳税期限为上月;项目预收款的预付款为收到预收款的月份,纳税凭证上显示的纳税期间为当月。

例1:属于建筑企业a的项目a是一个非本地项目。一般的计税方法是计税。2020年11月24日,收取工程进度款427万元,分包款100万元。a企业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427-100)÷1.09×2%=60000元。纳税凭证上显示的纳税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文件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提供建设服务的县(市、区)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提供建设服务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2。施工企业a的B项目为地方项目(项目所在地与组织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款309万元于2020年11月24日收回(项目尚未开工),未支付分包款。a企业应于11月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9÷1.03×3%=9万元。纳税凭证上显示的纳税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取得建设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缴率,以取得的预收款项扣除分包付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此外,根据2016年第17号公告第12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应预缴税款,且自应预缴税款当月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项目A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没有提前支付,B项目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没有提前支付,因此存在行政处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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