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营利性法人,如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如机关、村委会等。与《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税法将其纳税对象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不同的税收对象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条件要求。
首先,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并非所有非营利组织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
所谓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必须得到承认才能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注册的机构、社会组织、基金会、私营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其他组织;
(2)从事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3) 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费用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公司章程中登记、批准或规定的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费用;
(5) 经核准登记或者依照章程的规定,注销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转让给与该组织性质、用途相同的组织公布,并予以公告;;
(6) 投资者对投资于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产权。本款所称投资者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 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得分配组织财产,其中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且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除当年新设立或注册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私营非企业单位外,申请前一年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 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应当与免税所得额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分开核算. 二是收入符合条件,营利性收入不免税。根据条例,免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1)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收取的会费省级以上政务、财政部门;
(4) 非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例如,律师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收入;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咨询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纳税。
由于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其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和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征所得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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