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全面推进,夯实制度基础,编织密密麻麻的安全网。12月1日,内蒙古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此外,最近,北京、江西、厦门等地的金融监管立法也加快了步伐,填补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空白。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最近完成了公众咨询,以改进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经济参考报》采访的行业专家指出,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与专项风险整改行动相比,完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金融监管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但也进一步稳定了市场预期。特别是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将使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范地方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内蒙古是继河北、天津、山东、四川、浙江和上海之后第七个发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行为监督、合规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明确,以及政府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以及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可能造成和已经造成地方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措施等,北京、江西、厦门等地近期也加快了金融监管立法,填补了当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空白。11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地方财政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第一部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也已于近期通过,将于明年3月生效。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已完成公众咨询。从目前对这些立法的修订来看,也反映了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例如,鉴于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迫切需要从立法上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资本约束,完善处置与退出安排,《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等章节,将原第七章整合并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健程度,率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财务风险处置责任制,完善系统的财务风险处置措施。
兆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防范金融风险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核心主题之一。到目前为止,监管机构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风险补救行动已经正常化。当前,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稳定市场预期,并使相关处罚更加合法。”他说。
更重要的是改进地方法律规则。“一些地方网络小额贷款、地方金融交易所等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规则,形成了潜在的风险隐患,事实上也引发了一些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协调与配合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覆盖,避免监管套利和潜在风险的产生。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最近也表示,总体而言,中央政府授权地方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种类多、数量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和责任重大。但从监管依据来看,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管理条例》外,其他机构的监管依据大多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基础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地方金融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框架。“改进的方法很多。过去不存在的制度现在需要弥补不足,过时的法律法规现在需要修改,过去较低级别的部门规章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到较高级别的法律法规。”董希淼说。根据年初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金融法治电视会议的要求,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等重点立法也将加快推进。曾刚还说,近年来,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开始逐步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合作也日益完善。下一步,要进一步扩大监管覆盖面,将所有金融业务参与者纳入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沟通,形成更加合理的监管分工和有效的制度安排。扩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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