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
2019年6月,被告贾某举报天津中天广汇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勒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1 20万元。同年6月27日,被害人张1被迫向被告贾某转移人民币20万元。2019年9月,被告贾报告称,广汇源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受到该行为的威胁,犯有向他人行贿等违法犯罪,再次勒索受害人张1 60万元,受害人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勒索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同样,也有许多案件通过举报逃税或其他与税收有关的非法行为威胁当事方勒索钱财。更糟糕的是,有些人甚至向付款人勒索钱财,称付款人的企业在开具虚假发票后接受了虚假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大多数人倾向于报告一件事多过一件事少的态度,并花钱避免灾难。这种态度不仅使敲诈勒索者屡屡得逞,也使作案者无所畏惧,导致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鉴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者,在收到勒索信息后,应立即报警,使勒索者得不到实际利益,从而造成监禁的灾难。这样,作为敲诈勒索讨价还价筹码的逃税等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就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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