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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是否构成“逃税”?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在处罚中不容忽视

  • 财税问答
  • 2020-12-22
  • 云小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逃税及其行为。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通知后拒不申报”的程序和行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由于第63条没有明确说明逃税是否基于纳税人的主观意图,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区分纳税人少付税款的情况。只要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少缴税款的行为,就被认定为逃税,从而导致税务企业之间的税务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上述情况。纳税人因取得异常凭证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税务机关未督促纳税人的,直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通知认定纳税人拒不申报纳税,构成第六十三条逃税的,处以应纳税额两倍的罚款。纳税人拒绝接受税务处罚决定并提起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本案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第63条中存在的争议。本文结合本案分析了第63条的适用。

1、案件简介

2016年11月,R公司取得东莞K贸易有限公司、十堰s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591270.42元。所有增值税都已申报并扣除。2017年7月,H国家税务局根据《a省国家税务局税务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第12批税务风险管理发票的通知》(国税风险管理办公室(2017)第Y号)及其附件《企业开具税务风险管理发票统计表》对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核查2017年第12批税务风险管理发票。

2017年9月27日,H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向R公司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H国家税务总局[2017]15号),发现R公司违反《关于认定和处理逃逸(失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2条规定,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中包含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向R公司追缴少缴的增值税591270.42元,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2017年9月28日和2017年10月16日,H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国税稽查[2017]2号)和《税务事项通知》(国税稽查[2017]3号),再次通知r公司缴纳增值税591270.42元及滞纳金,但r公司仍未缴纳。2018年4月18日,H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税务行政处罚通知》(H国税监[2018]1号),告知r公司处罚原因及其他相关事项;2018年6月5日,H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国税稽查[2018]1号)裁定,R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构成偷税漏税,决定处以罚款591270.42元,即:,罚款591270.42元。

二、法院的观点和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H国家税务局依法核实了R公司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H国税计初[2017]15号)后,R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591270.42元,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H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H国税计[2018]在确认决定事实并履行通知等程序后对R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对R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是由于R公司偷税漏税所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财税监[2018]1号)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国家税务总局向R公司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随后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国税局对R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3、中国税务观点。

(1)逃税要素

在客观方面,偷税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在会计账簿上多列费用或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谎报税款,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额的。情况严重。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的。“伪造”帐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制作虚假凭证、账簿进行偷税漏税;“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对现有的真实账簿、凭证进行篡改、合并、删除,相互补充、以少补多、以少补多,或者账外有账户和业务,这样就不可能知道他们的经营收入和支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

第二,应在账簿中列出更多支出或更少收入。犯罪行为人试图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逃税目的。主要方法有:明确取消和秘密记录;在对货物进行定价以偿还债务后,货物将不会被记录为出售;货物销售未开具发票或持白条到达仓库,不记录销售情况;使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来抵消销售收入等。此外,参与者通过同时在多家银行开户并仅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中一家账户来隐瞒收入也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第三,通知后拒绝申报。在关于偷税客观行为的规定中,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报告,导致未缴或少缴应缴税款的,也将被认定为偷税。如果纳税人认为他们确实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那么即使事实上没有其他逃税行为,也很容易发出申报通知并拒绝申报。

第四,制作虚假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损益、收入状况、应税项目、实际收入、从业人数等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2)逃税的主观要件

偷税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具有偷税漏税、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所谓意图,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纳税义务,其结果将影响国税,并希望或追求这一结果。如果其目的不具有主观故意和非法牟利等过失行为,则不构成偷税漏税。认定行为人是否有偷税意图,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因不了解税法或玩忽职守而未能按时申报纳税,或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频繁调动而未能申报纳税,不构成偷税漏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可见,在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据此,北京高院裁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以构成逃税为由未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主观方面进行调查认定,并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承担举证责任。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纳税人的主观心理很难判断,税务机关往往选择忽视,直接通过行为识别逃税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提供证据,这使得就纳税人的主观方面提供证据成为不可分割的障碍。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对纳税人主观方面的调查,作为识别和惩罚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自由裁量情节,甚至作为识别和惩罚税收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税收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3)在本案中,公司R不构成逃税

如上所述,构成偷税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故意、客观地采取相应的虚假或者不明手段隐瞒收入,以达到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的。在上述情况下,在取得发票的当期,591270.42元的增值税已被证明并申报扣除,591270.42元的税款已由H国家税务局确定。R公司无意主观隐瞒或漏税。

基于R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税款的事实,检查局认定R公司构成逃税,但H国家税务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R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拒绝申报。由于r公司如实进行增值税证明和扣除,因此不存在被通知申报后拒绝申报的违法行为,H。IRS发现r公司构成逃税,且无主要证据。

此外,H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只认定R公司的行为是欠税而非逃税,因此R公司被责令限期补税591270.04元,R公司未受到处罚。如果R公司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则应予以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处罚。

摘要

偷税罪的认定不仅需要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还需要主观故意要件。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应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对“通知后拒不申报”的适用进行详细分析。例如,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税务纠纷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纳税。如果纳税人不缴纳税款,加上税务局认定的少缴税款的结果,可以认定为逃税。从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这实际上增加了纳税人构成“逃税”的可能性。此外,从法律的逻辑角度来看,逃税要求具有“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额”的后果,但仅仅通知申报和拒绝申报并不一定导致“未缴纳或少缴纳企业应纳税额”的后果。因此,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根据行为要素确定纳税人构成偷税行为,而且应综合考虑逃税的构成要件。避免税务机关滥用税收执法权,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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