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个部门: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更好地发挥投资和融资的支持作用”
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投融资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更好地发挥投融资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通过气候投融资的多种形式,支持社会资本的有效提升和杠杆化,鼓励“政府银行担保”、“政府银行保险”、“银行贷款+风险担保补偿”、“税收融资”等合作模式,规范和促进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意见指出,到2025年,推动气候变化政策和投资、金融、产业、能源、环境等政策协调高效推进,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地方试点的系统布局,全面示范、项目开发、制度响应、广泛参与气候投融资,引领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大幅提升气候变化领域资金投入规模。
《意见》建议鼓励和引导私人投资和外国资本进入气候投资和融资领域。一是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通过气候投融资的多种形式支持社会资本的有效拉动和杠杆化,鼓励“政府银行担保”、“政府银行保险”、“银行贷款+风险担保补偿”和“税收融资”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机制,规范和推进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二是充分发挥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稳步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风险控制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及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交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和资本积极发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和经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探索建立以碳减排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充分考虑未来市场碳价格对投资活动的影响。
第三,引进国际资本和外国投资者。支持境内合格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移,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和交易,不断推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境外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增加境外融资信用,支持设立人民币绿色境外投融资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意见》要求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完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功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为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合格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和公众通过面向市场的方法参与气候变化行动。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
此外,《意见》还建议深化气候投资和融资方面的国际合作。鼓励一带一路、一南南合作,建设低碳经济,促进气候缓解和适应海外建设的项目。规范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促进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标准研究和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标准在海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
.延长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对银行保险信息技术外包的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发布一项行动计划,以减轻企业负担银行保险计划在第三季度调查偿付能力风险。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