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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四种类型

  • 财税问答
  • 2020-12-24
  • 云小编

城市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四种类型。

1、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和其他个人。

2、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比如海南省昌江县地方税务局,长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协会(以下简称乐东县农村信用社)在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长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兴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乐东县农村信用社不属于本案纳税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564.61亩的乐东县农村信用社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财资[2010]0182号)为本案纳税人。

三、 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88]15号)第4条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如前一个例子,乐东县农村信用社获得了中央银行的票据兑现和涉及土地的土地使用纳税人减免。他们实际使用相关土地,享受其带来的利益,并作为相关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4、土地代理人或实际使用者

.国税地税字[1988]15号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保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共有人应当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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