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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导致免税产品成本核算困难

  • 财税问答
  • 2020-12-27
  • 云小编

.在保税业务中,交付给国内企业并由国内企业加工的货物(所谓深加工结转,简称工厂转移),甚至经过简单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在增值税业务中被列为免税产品;在免税产品和直接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核算中,免税产品的进项税必须转出,直接出口产品为“退税”。

因此,由于增值税核算的关系,产品直接出口成本低于内销成本,内销成本低于工厂转移成本。即使企业100%的材料都是在保税合同下运营,情况也是如此,因为制造费用中的电费和其他费用只能是增值税交易。进一步深入讨论,即使综合保税区的电费被视为出口,FOH的杂项进项税仍然会导致上述结果,这只是数量问题。

虽然深加工结转产品的销售报价中已经包含了纳税评估,客户可以接受,但根据成本效益合作原则,深加工产品的成本应按含税价格入账;但是,由于原材料既有公共材料,也有特殊材料,购买公共材料并不保证用于深加工免税业务,因此以无税价格入帐,而非含税价格入帐;即使是特殊材料的进项税,在增值税核算过程中,也不采用个别认定法,而是按销售比例计算进项转出。简言之,按销售额分摊。

按销售额分配显然是不公平的。实际成本核算将与纳税申报单中的输入转出数据不一致。主要原因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投入转出金额根据免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削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同的附加值率,这样一来,多交还是少交会有一个协调的差异。简言之,多分摊和少分摊的问题与成本差异分析相同。如果你仍然需要分析这种差异,那将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

因此,当材料为保税材料和零件时,不含税价格很容易报价,国内采购材料应按含税价格计算;然而,在月度成本核算过程中,很难在实际成本核算中明确界定税价和增值税的多分配和少分配。

这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何提供其他产品的单位成本表?换句话说,当增值税法导致最终结算和税务检查时,其他产品的单位成本和实际成本是一个谜。

恐怕这样的问题不仅会出现在执行保税合同的外资企业身上,也会出现在所有销售业务中的免税和应税企业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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