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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所得税?错误的纳税人

  • 财税问答
  • 2021-01-07
  • 云小编

.附加的面纱可以撕开吗?

在《中国税务报》于2020年11月11日发表的文章《进一步规范关联业务模式下的税务义务》中,作者认为,在关联业务模式中,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进度向关联方支付资金,关联方根据收到的资金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扣除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向关联方支付剩余金额,并要求关联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关联方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建议对关联方实施政策渗透,即关联方应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关联方为法人的,应当就取得的价款向关联方开具发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为个人的,应当代表取得的资金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按照“综合收益”缴纳所得税。关联方支付资金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观点非常新颖,但在商业模式下与所得税的合法纳税人联系是错误的。

以关联方的名义经营,并以关联方的名义履行税务义务,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你撕开关联关系的面纱,直接跳过关联方,向关联方征收所得税,似乎已经合理地解决了税收问题,但你忽视了关联业务模式下的严重税收违规行为。

如果关联方首先向关联方支付80万元的工程费用,则关联方将为关联方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的合同总价,并为关联方支付80万元的材料、人工和其他费用,书中计算的项目利润为20万元。未经纳税调整,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100-80=200000元,假设适用25%的税率,关联方税后净利润=20×(1-25%)=150000元。

关联方提前向关联方支付的80万元,实际上是关联方对本项目的投资。

.关联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联方在向关联方支付税后净利润时,按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在关联方向关联方支付税后净利润时,按照股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待遇是回归企业本质的合理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当关联方从关联方收回其应得收入时,往往应关联方的请求,使用虚假发票的方法从关联方的账簿中获取资金。这种做法的后果非常严重。

首先,对于关联方,账簿中计算的关联方税前利润被虚假成本发票抵消,直接导致项目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被吞没;其次,对于关联方而言,被动触碰虚假发票高压线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因此,回归关联业务的本质,以谁的名义经营,以谁的名义纳税。

利润是利润,不能用虚假成本抵消。

利润是利润,而不是关联方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润就是利润。税后分配回关联方时,按股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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