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老王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老李。老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老王也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多年后,税务机关再次提出旧问题,要求老王交税并征收滞纳金。老王私下问了一些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必须缴纳税款,因为税务机关对逃税的征收期限是无限的。
老王听了很着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十多年前没有缴纳的税款。
后来,老王查阅了互联网上的相关资料和文件,认定其行为不属于逃税,而是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申报少缴税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非常明确, “因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未缴纳或少缴应纳税额的情况,不属于逃税、拒税或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追缴期一般为三年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
换言之,老王转让股权形成的税款已超过税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换言之,如果老王不愿意纳税,税务机关没有办法。
”但是老王已经申报纳税了,所以老王想知道他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他申报纳税的税款。
老王找到了律师小明。小明给老王举了个例子,说你借了老李的100块钱,三年后还没还。此时,如果老李去法院起诉你,法院将不会支持老李的索赔,因为三年的时效已经过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和老李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再存在。从法律上讲,你还欠老李100元。这时,你把100元还给老李,然后你后悔了,想把100元还给老李。你认为法庭会支持你的上诉吗?老王想了一会儿,回答说:小明接着问,为什么不呢?老王说钱原来是老李的小明说,是的,是税,这是同样的道理。(这个故事纯属虚构。如果有任何相似之处,那纯粹是一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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