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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的一个好问题:是否存在递延所得税和递延土地税增加?

  • 财税问答
  • 2021-01-06
  • 云小编

【案例】集团内的a公司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以进行转手。a公司缴纳了1000万元土地增值税。

[q] 合并报表中a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分析】在实践中,这可能是利用集团内部交易降低增值率,从而实现土地增值税避税。本文从合并报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类似于企业收益理论!因为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基于“利润”而缴纳的。为企业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属于当期所得税费用。在这一原则下,当相应资产未出售时,为内部交易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递延土地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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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基于相同事项和相同原则的理念,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会计准则第1号》认为:“如果本集团持有待售房地产,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在本集团内部房地产转让期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已被抵销,且房地产增值未在本集团层面实现,因此转让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在本集团范围内在合并损益表中反映。因此,本公司在集团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应确认为当期增值税。损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列示;当本集团将房地产出售给第三方且增值收益在本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时,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延伸]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并通过将其与递延所得税进行比较,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然而,已经做了一半的好事。试问:如果集团内的资产交易不用于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资产”。如何进行后续摊销?

【分析】如果我们继续遵循所得税理念,可能很难使用,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固定税率。递延所得税余额可按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差异乘以税率计算,便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然而,当地增值税是一种超额累进税,不能根据所得税算法进行处理。

[辩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两种想法。一是土地增值税是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于内部交易。因此,应将其视为当期损益,不能作为资产报告。

第二种观点是,在合并层面,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属于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税费。土地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然后与资产一起折旧和摊销。

我不知道读者更喜欢哪种观点,或者你有其他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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