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a企业出售的货物因各种原因被退回。按照规定,开红字发票是必要的,但很麻烦。采购企业B公司要求B公司向a卖方开具正面销售发票,并将退货视为对卖方的新销售。
.提醒:
.以上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这种发票是不允许的。属于“对方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1条规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货、错开发票后,出现暂停应税服务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取消条件,或由于退还销售和销售补贴,需要开具专用红字发票。
案例2 a企业是一家贸易公司。全年从B厂家购货,年底获得一定回扣。甲方获得销售返利后,将向供应商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 .以上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这种发票是不允许的。供应商B开具红字发票,贵公司根据取得的红字发票入帐,转出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优惠、免税专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间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货物,或由于市场价格的下降,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以及其他折扣和津贴,卖方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
企业a属于一家零售超市公司。它通常零售香烟、葡萄酒和食品,并经常向买家开具香烟、葡萄酒和食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
上述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这种发票是不允许的。应向买方开具香烟、葡萄酒、食品等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动保护专用件)、化妆品专用发票。
案例4企业a属于一家酒类销售公司。在出售酒类后,一些客户无法报销,因此要求a公司开具“日用品”、“办公用品”和“食品”等一般物品的发票。提醒:上述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允许开具此类发票,发票应如实开具给买方。建议开具发票时应清楚填写业务内容名称。如果购买的货物种类较多,卖方可汇总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买方可将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务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2条:“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卖方开具发票时,应与增值税发票税控背景相联系系统通过销售平台系统。如果发票导入相关信息,则系统导入的发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不一致时,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如果购买的货物种类较多,卖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买方可以将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务凭证。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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