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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预收款项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衔接的关系

  • 财税问答
  • 2021-01-07
  • 云小编

.1、问题的根源

.今天,我在2020年上半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看到了一篇分析新收入标准实施情况的文章,涉及新收入标准实施后预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反映了大多数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它也反映了对根据新收入标准收到的预付款的会计处理是否记录为合同负债、非流动或长期流动负债和应付税款的怀疑。其背后是会计与税法的不协调,或者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税收处理的一些特点的处理。

摘自《上市公司新收入标准实施情况分析》(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问题分析

.我个人认为,在旧的收入标准下,税务局无法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直接发现企业预收款项的一些明显的税务差异,这将导致隐性税务处理。然而,在新的收入标准下,有必要对原始预收款项账户下计算的预收款项的会计处理进行细分,因此很明显,原始预收款项的一些税务筹划会全面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让我们来看看本文的会计处理。许多企业将预收的增值税拆分为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让销售的增值税,个人和公司重新分类为应付税款和其他非流动负债。我理解在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会计处理中必须存在税务风险。让我们来看看增值税法的条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VII纳税人以预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预付款是货物交付之日。

八、纳税人以预付款的方式生产和销售特定货物,如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和飞机,生产期超过12个月,即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十六纳税人预售(有形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的,以收到预收款项之日为准。

第一类会计处理:与其他非流动负债预收分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存在期末余额(税法:八、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即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第二类会计处理:其他流动负债——待转让销售增值税,仅商品或服务不能发生。根据新的收入标准,不应存在相应的合同资产(税法:七、纳税人以预付款的方式出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即货物交付之日。)

第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个人认为应付税款是最合规的。这与文章中所说的只有个别企业处理这一问题是不一致的。根据税法规定,大部分预收款项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只有预付款收据对应的货物已交付且未满12个月时,才可暂时免除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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