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写这个。首先,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北京,不具有代表性。其次,大雁们很忙,不打算接受这些分散的政策。然而,几位老师跑向严,郑重地告诉他以后取消对高企的认定,这样严就不觉得好奇了。因此,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点。如果有什么不对劲,请随时发表评论。
第1点。政策执行地点
本政策来源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批复附件三(三)18(以下简称《北京市深化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北京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函[2020]123号)“
从标题可以看出,该政策适用于北京的企业。因此,不在北京的企业可以直接忽略这篇文章。
重点2,技术领域和主要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领域的规定源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对支持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的范围,涉及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科技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与此政策相对应,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关键材料等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高科技产品和销售收入为:
主要产品(服务)必须是高科技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必须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支持;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涉及知识产权技术领域和销售收入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识别要求的识别措施,细化到第三级,具体评审细化到第四级。就“领域”的范围而言,政策中规定的四个领域,除了生物医学可以勉强归类为第一级类别外,其他三个是第二级以上的细分领域。提醒北京的合格企业在识别时注意此细分。
此外,在这项政策的四个领域之后加上“等”一词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它可能会影响这项政策对不属于这四个领域的其他“生产和研发规模以上企业”的适用——我希望当地主管科技部门能够澄清这一点。
关键点3:企业年
该政策要求一年以上的就业期。有些人认为365天就够“备案”了——这是毫无根据的。
识别方法将识别时效性分为两类:一类包括申报年度,另一类不包括申报年度。“申请认可前一年内”是指申请认可前365天(包括申请年度)。《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申请认定时登记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必须登记成立365个日历日以上。
因此,作者认为,附件中的“就业超过一年”和“申请承认时注册成立超过一年”是一致的——在确认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365个自然日。
燕燕税务语言提醒北京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是,申请截止日期是否达到当地科技部门公布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成立时间后365个日历日,而不是“备案”日期前365天。
关键点4:国内研发费用的比例
研发费用的比例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企业(含)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中国境内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得低于研发费用总额的60%。
请注意,识别措施是正确的“中国境内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这与之前研发费用比例的时间一致——任何一年在中国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低于60%,但三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同期研发费用总额的60%。实际运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当附件满足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要求时,还需要结合以下内容“且中国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与认定措施相比,这一要求将相对宽松,但只是勉强进入——如果成立时间较短,企业在评估高科技产品收入比例等其他指标时可能存在内在缺陷。
第5点:提交
后批准。有一种说法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关键材料等特定领域的生产和研发企业可以通过取消“高企业识别”和报告享受方便的折扣。
高级别企业的“报告”与税务领域的“报告而非报告”有很大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分为六个阶段:自我评估、登记、提交材料、专家评审、认定备案和公告。
报告阶段实际上属于第五个环节。本阶段,认证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审(酌情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按照正常程序,已认定上报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发放证书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布企业名单,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如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认可机构核实处理。
附件规定“备案审批”,相当于取消公众反对阶段,减少公众监督环节,在申报环节审批认定,客观上缩短了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因此将有以下刑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处理”。但是,这一规定与取消特定领域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计无关——在报告之前,将没有更少的环节。
附件: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深化新一轮扩大开放服务业综合试点,建设全国扩大开放服务业综合示范区的批复》附在《深化新一轮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中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
我们将改善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在北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的规模以上企业,如果满足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且在中国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则需“备案审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研究北京特定地区海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于符合上市规则的特殊航空零部件,研究建立单独的国家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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