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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 财税问答
  • 2020-12-24
  • 云小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股份自由转让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现将股份自由转让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份时,转让人应以股份的购买价格作为卖出价格,并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受让人重新转让上述股份时,以原转让人的售价作为购买价款,并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罗先生对财政和税务的解释:

.1、视同销售

.本公告的发布视为销售,应经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1第14条第(3)款授权。

二、它应被视为销售决定的另一种形式

财税【2016】36号文第一句为:经国务院批准。第36号附件1第44条规定了三种确定未经授权视为出售的销售额的方法。确定销售量的方法在本公告中另行规定,这是有争议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4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应税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纳税人在未销售的情况下有本办法第14条所列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内出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2) 按其他纳税人近期出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计算。(3) 根据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确定,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公式为: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 转让人

1.自由转让股份的应税销售:售价(售价=买入价)-买入价=0;

。 2. 批量采购的采购价格: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可更改;

3. 收购价格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5条规定,如果实体在解除流通禁令后转让其限制性股票,收购价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恢复交易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份自复牌首日起至解禁日止所培育股份的交付和转换,收购价格为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的开盘价。(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上述股票培育的股票的交付和转换,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格为购买价格。(3)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以及上述股票从复股首日起至解禁日止所培育的股票的交付和转换价格,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前交易日的收盘价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的上市公司ARE。

四、 受让人

受让人的购买价格=转让人的销售价格;受让人再次转让上述股份时,可以以转让人发行的普通票据为依据;不得发行特别票。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购买价格确定多少,转让人都不会纳税,但这将影响受让人重新转让的计税基础。思考: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免费转让和免费捐赠?

2、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不含5年)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罗先生对财税的解释:

一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第四条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来的一年期品种扩大为一年期及五年以上的两期品种。本行一年期及五年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定价,一年期及一年至五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价格独立选择。

2、对于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不含5年)的小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LPR免征增值税。

对于1-5年内多次到期的小额信贷,只能选择两次到期的贷款偿还率。此外,LPR每月发布一次,当月小额信贷应查询当月LPR。

在实践中,如果合同在当月签订,而贷款实际在下月发放,则LPR选择是否正确应根据合同签订的月份确定?

财信[2018]91号的规定仅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下、5年以上的小额贷款。

3、未指定高于或低于LPR的治疗。仅根据财税[2018]91号的规定,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含本金)免征增值税;单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利息收入中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含本金),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4、优惠期内如增加LPR期限品种,未及时出具财务、税务文件,即使贷款期限与LPR期限一致,也不享受免税。

5、为什么“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EPR将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它还表明,这一宣布晚了一年多。

3、土地所有人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法第1条第(37)项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的情形《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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