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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月1日发布施行

  • 财税问答
  • 2021-05-18
  • 云小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至1月10日发布并生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77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单据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选择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营业期内累计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查补税销售额、评税调税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ems(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第三条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税前销售额的具有健全会计核算并能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已记录标准,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健全会计”一词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得登记为普通纳税人:(一)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能够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的,为本办法所称:按照政策法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2)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明;(2)纳税人填写的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3)纳税人填写的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写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通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在月(季)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逾期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单,通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对于普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通用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办法所称生效日期为第一个da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普通纳税人后,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于纳税义务较低的普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务咨询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解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释,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放行、管理、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1.相关背景是积极推进“发布、管理、服务”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暂停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以下简称“令第22号”)。2016年2月和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发布相关决定,并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包括《增值税确认办法》“在第13条原来的规定中,“登记”一词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第22号令,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变化与第22号法令相比,《办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一) 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审批环节,将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成为普通纳税人。(二) 简化程序。首先,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简化为两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方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取消现场核查环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3) 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等均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标准、未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有关政策差异的规定没有列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定的。三、 主要内容(一)完善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度应税销售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数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缴纳增值税。为使年度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期与季度申报相适应,本办法补充了年度应纳税销售额季度计算的内容。第二,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年度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的特别规定。《办法》规定,纳税人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按扣除前销售额计算。纳税人意外转让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销售,不计入应税活动的应税年度销售额。(二) 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在《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的范围为:“按照政策法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纳税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有两个政策依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 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中的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则视为符合填写要求,并当场登记。信息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视为不符合填写要求,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通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四) 明确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的期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季)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单,通知纳税人在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从下月起按销售额按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待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5) 指定普通纳税人的生效日期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与第22号令相比,《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期为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第一日或次月第一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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