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学习第74天“评估录入”中容易忽视的三个问题
2019年10月23日每日学习第74天的“估算录入”中容易被忽略的三个问题来源:会计愿景阅读(14695)在会计处理方面,财务人员通常估算并记录此类存货,因此,在评估和记录时,有许多关键点很容易被忽略。今天,来看看小橘子吧!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估入帐问题。a公司为生产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于生产需要,2019年8月,a公司与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协议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3万元。A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A公司全额支付货物,A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20日,A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由于资金周转不足,a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款项,因此a公司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月末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方:原材料-预计入库113万元;贷记:应付账款113万元。那么,公司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2号)第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普通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到货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证明且未支付的,根据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在月末暂估入账,不需要暂记增值税进项税额入帐。下月初,以红字核销原预计入账金额。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认证后,“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进行借记应根据可抵扣增值税账户借记: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和其他账户。二、2018年8月,a公司与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A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物,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A公司收到货物并收到货物。由于资金周转不足,a公司未能向B公司支付货款,因此B公司没有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a公司财务官小张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方:原材料-预计入库2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200万元;借方: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信贷:原材料200万元。此后,由于财务官小张辞职时忘了通知后续接收人小李,2018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232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官小李错误地认为这是一项新业务,所以他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方:原材料200万元,应纳税额——增值税(进项税)32万元,贷方:银行存款232万元,月末,另有200万元原材料结转至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在同一原材料采购业务中重复记录结转的问题。提醒:财务人员在进行暂估过账时,应针对暂估业务较多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以便及时核销暂估金额的红字,避免重复过账导致多笔结转成本带来的涉税风险。三、 记录的成本和结转的估计金额在最终结算期后未获得发票。2018年12月,a公司与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6万元。a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C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C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a公司收到该批材料并结转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截至2019年6月1日,a公司未向C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因此,C公司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a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扣除该业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9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另一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a公司以估计金额入账,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成本支出。提示:但是,如果发票是在次年5月31日之前获得的,则可以扣除。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如果有遗漏或不足之处,欢迎在留言区进行沟通和提出建议!(点击下面的图片查看详情)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