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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期的思考

  • 财税问答
  • 2021-04-12
  • 云小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下是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期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一、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通知》第一条所称本年度(以下简称“资质”)中小企业,其未偿亏损发生在资质年前五年,是指资质企业在前五年发生的未偿亏损,无论资质与否。对于2018年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符合条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未偿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最长结转期限为10年。对于2018年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类比进行亏损结转和弥补的税务处理。(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根据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载明的有效期确定其资质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格年份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注明的年份确定。三、 合并、分立、重组符合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企业的未决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本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处理:(一) 被合并企业继承被合并企业未完成亏损的结转期限,按照被合并企业亏损的结转期限确定;(2)被分割企业继承被分割企业未偿亏损的结转期限,按照被分割企业亏损的结转期限确定;(3)被合并或者分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被合并或者分立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的结转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处理(六)按照本通知和本公告的规定结转弥补亏损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决算时自行计算结转弥补亏损的期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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