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情况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并按照《总部及分公司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时间以附件1、附件2所列汇总纳税时间为准。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2、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税率为1%。对于附件2所列分公司,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代收代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同级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销售适用的预征税率站场(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场,下同)为1%,本级预缴增值税=本级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所属站场汇总销售适用的预征税率为3%,预缴增值税汇总=(本部预缴增值税+所属站场预缴增值税)×3%-(本部预缴增值税+所属站场预缴增值税)三、《年度清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4、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计缴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缴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缴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征收、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征收、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征收、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3.取消中国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0月30日编辑:宋淑娟评论0条。说两个字。说两个字。登录测试0蓝色切换账户流行评论。最新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