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对不能准确、完整核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按照生产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验证后的回收率不低于附表规定的标准(详见附表)。二、承包、出租、附属于其他单位从事运输业务(货物运输除外)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 对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根据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经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扣除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50%后的投资比例征收。实际分配的收入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结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确定个人投资的企业,不按个人投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四、 在承包人、承租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将企业所得税代收合同交给个人经营,承包人、承租人不拥有企业经营成果的,但仅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收入的,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和承租人仅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人和出租人支付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和承租人所有的,承包人和承租人取得的收入按约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企业所得税合同出租给个人经营的,按照企业批准的税后利润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确定个人合同、租赁的企业,不按合同、租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在本市建筑安装工程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中,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个人所得税:1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已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进行账目审计; 三、未依规定期限申报代扣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者,仍不依规定期限申报。 4、未向项目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额扣缴的详细申报,或有承包、租赁、支付劳动报酬等收入的,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限额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4]87号)5号同时废止,现予公告。莆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联机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