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20张税务凭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增值税免征审批手续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第1条。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处理程序的修订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订公告)(修订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附件二)四重新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