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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14
  • 云小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核定征收。验证和收集率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普通标准房屋不低于5%;2、非普通标准房屋不低于6%;3.非房屋不低于7%。(2) 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3.非住宅建筑不低于9%。2、个人转让旧房、旧楼,无评估价,无购房发票,确需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生效。《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屋、建筑物个人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莆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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