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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04
  • 云小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杨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统一政策执行,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定纳入土地增值税“三年预售许可证”清算条件指自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年,属于清算项目。“上次预售许可证”不包括续期或续期预售许可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虽然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销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是指出售的建筑面积与可出租和自用的可销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销售建筑面积×100%≥ 85%. 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容积率。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容积率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根据国家清算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容积率确定;(二) 国家清算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注明容积率的,按照整体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容积率确定;(3)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的容积率确定;(4) 以其他合理方式确认。三、 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时土地收购成本的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如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价款或者无法提供已支付土地价款的合法有效证据的,原则上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通过政府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的原始证据,但能够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协议、合同或相应的合法有效证明的,并已缴纳受让人的相关税费,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实际支付的地价可与土地增值税合并,并确认在转让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中记录的金额。四、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收期限的确定,已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的清算项目,自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文件之日起,不得预收土地增值税。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或房地产项目清算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一)纳税人在清算期间有偿出售、转让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算单后,按不同类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清算结算单下一个月15日前;(2)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送达结算单后有偿出售或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不同类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有偿出售或转让房地产后一个月的15日前。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海南省地税函[2013]476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海南省地税函[2014]205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9年1月2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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