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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9
  • 云小编
近日,部分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支付工资薪金时,未按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税款。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能够充分、及时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含)后,按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对符合上述情况的,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享受税费改革红利不打折。二、对于2018年10月1日(含2018年10月1日)的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错误地将“纳税月份”选为“2018年9月”,导致不能享受5000元/月的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三、 扣缴单位在本年10月1日(含10月1日)支付工资后未按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对扣缴单位进行宣传指导,尽快解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12366。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2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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