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产能和结构调整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促进产能转移、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按照减产、结构调整政策停产、停业或关闭的企业,从下月起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二、按照减产、结构调整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减产和结构调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部门出具的企业名单(包括关闭、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各级认定部门每年对名单上的企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手续的企业名单通知财税部门。三、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并保存房地产土地权属和房地产原值资料备查。四、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施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按照产能搬迁和结构调整政策停产、停业或关闭,但涉及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尚未办理的,可以执行本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9月3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