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商业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1。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允许扣除药品生产、饮料生产(不含酒类生产)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其金额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30%;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二、已签订《广告和商业宣传费用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在销售(经营)税前扣除限额内发生的广告和商业宣传费用本年度的收入可以从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根据分享协议将部分或全部收入收取给对方进行扣除。另一方在计算企业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办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不包括在内。三、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商业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CS〔2017〕第41号)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1月27日编辑:宋淑娟评论0条。让我们说两句话让我们说几句话。登录测试0蓝色开关帐户流行评论最新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