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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引发了对“走出去”企业的警告——小税的一个大问题:“内部任务分配表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 财税问答
  • 2021-04-21
  • 云小编
近日,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就企业集团内部合同印花税问题采访了相关企业。近日,在国家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双抽查”中,青岛某国有企业集团a公司正在回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组的询问:“我公司与母公司对外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招标主体为母公司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境外EPC(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的全过程或几个阶段进行承包)。中标后,我公司将以正式指令的形式安排我公司负责工程建设部分,我公司将以境外公司内部单位的名义,在母公司的管理下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我公司与境外关联企业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表"未缴纳印花税,主要是因为与文件相关的境外建设业务属于上级单位的行政安排,任务分配在本单位内进行,,而且实施在国外完成,不涉及国内法律诉讼,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我们集团有30多家同类型企业实行了10多年的这种待遇。他们从未缴纳过印花税,也没有被调查处理过。我们认为没有问题。“面对检查组提出的税务相关问题,a公司税务响应小组以“公正、自信”的口吻回答了这些问题。”"围绕国内外建筑企业,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就应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海外业务规模巨大。为什么没有印花税?印花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由于税负很轻,经常被忽视,在各种税务检查中很少被列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年营业额数十亿元的国有企业集团和a公司所属的法人企业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换言之,这似乎很难与印花税少缴问题联系起来。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不是例行的,稽查台分析非常重要。检查组的案头分析指出,a公司承担了大量海外建筑项目,建筑工地涉及中东、中亚和非洲等10多个国家。海外收入占营业收入的30%以上,近年来已实现年均海外收入10多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2条,“下列凭证为应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物业租赁、货物运输、仓储管理、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合同性质的证明“其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很明显,a公司的主要建筑业务属于印花税范围,由于营业额高,应付印花税也应达到较高的金额。检查组检查了a公司2016年以来的印花税申报和仓储详细数据,发现其征收项目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数据发生频率高,但总金额仅30万元以上,按适用税率(3/10000)基本相当于企业国内建筑业务规模.检查组不禁怀疑a公司的大型海外建筑业务在缴纳印花税时没有反映“内部任务分配表”,这是合同吗?针对检查组提出的税务相关疑问,a公司提供了“内部任务分配表”“与海外建筑业务关联企业签订,并表示此类凭证不是合同,因此未支付印花税。对此,检查组向a公司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合同性质证明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合同、合同、文件、确认书和其他各种名称的证明。""是否应缴付印花税,不应单凭凭单名称。“内部任务分配单”等凭证是否为合同,需要根据合同要素进行综合研究判断。检查“内部任务分配表”后“由a公司提供,检查组认为分发清单在以下方面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一,合同主体。签署本证书的双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甲方为境外公司,即发出境外业务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乙方为企业a,即甲方与该企业无直接合同或雇佣关系,且甲方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内部任务,合作组织应承担“内部任务分配表”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内部任务分配表”下的产品和工作。第二,目标。“内部任务分配表”规定了乙方提供的工作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任务分配表”中规定的施工、竣工、竣工所需或附带的所有活动,根据总合同的要求,在合同规定的工作区域和范围内进行预调试和调试合作。三是数量。“工作范围”条款在“内部任务分配列表”中设置。四是质量。“项目验收”在“内部任务分配清单”条款中设置,并在附件中规定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要求。第五,价格或报酬。“内部任务分配表”设置了“约定价格”和“发票和付款”等术语。从审计结果来看,a企业自2016年以来签署的“内部任务分配表”中,合同金额非常明确,从数百万元到10多亿元不等。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内部任务分配表”规定了诸如“项目工期”、“项目进度”、“项目验收”、“现场”和“现场条件”等术语,定义了履行的时限、地点和方法。第七,违约责任。“内部任务分配表”设置“违约责任”和“因违约导致的任务”“终止分配订单”,并规定甲方有权宣布终止乙方的默认任务分配订单。第八,解决争端的方法。“内部任务分配表”规定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并规定“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双方在执行任务分配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代表可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上级解决。调解期间,项目应继续进行。综上所述,“内部任务分配”可被确定为合同性质的证据。海外签署和海外履行是否有国内税收依据?检查组的演示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接受了相关判决,但提出了新的问题:“内部任务分配表”的签署地点以及另一方(海外注册法人公司)的签署单位、营业地点和整个工作过程均在中国境外进行。因此,尽管这些文件是合同性质的,但它们不是在中国编写的,我们认为仍然不需要征收印花税。“对此,检查组继续向a公司宣传介绍相关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税收征管合同在境外签订时,不便于按规定申请贴花,因此贴花的纳税手续应在进口时办理。”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贵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健全、规范、严格、有效。2016年以来签署的《内部任务分配清单》金额非常大,特别是与贵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权利和义务。即使你在国外签了合同,也应该及时带回中国存档。。。“此时,a公司的税务响应团队已经感到不满,无法找到合理的借口逃避其税务义务。他们不情愿地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了文件管理记录,包括76份“内部任务分配”“自2016年签署相关签署和带回入境信息。检查组对a公司签约人员的入境签证和企业文件备案记录进行检查后,按照入境备案的具体时间执行了上述“内部任务分配清单”,确认了符合税务条件的合同文件范围。据估计,相关合同金额高达30多亿元,应付印花税100多万元,滞纳金依法征收。目前,本案已依法处理,相关补税款已入库。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对公众不负责”。这是一种错觉,认为a公司的案件已经成功结案,而且该案件所支付的印花税已超过100万元。面对调查结果和审查整个检查过程,检查组有很多想法。由于《内部任务分配表》中的印花税少缴问题由来已久,也反映了该问题在被检查企业层面上的普遍性,并导致企业“普遍存在,不应调查”的错误认识,即“法律不为公众负责”一度对推动稽查形成阻力,可见税务机关在“走出去”的税务监管中仍存在薄弱环节“企业,尤其是对企业的关注不够,对密切相关的海外税收问题缺乏针对性的研究,导致涉税问题频发,但没有及时发现。本案查处的印花税小税种补缴入库100多万元,解决了10多年来存在的涉税问题,表明“要注意大局,不放过小局”的关键是抓问题,做好研究,持之以恒,不放松。编者:司逸文评论0条评论。说两个字。说两个字。登录测试0蓝色开关帐户流行评论。最新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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