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现通知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下:一、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免税:(1)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一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利率不高于150%(含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免征增值税;单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 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单一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部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金)计算的利息收入的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该年度适用的免税方法。一旦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上一年度通过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两增两控”为目标)2018年上半年实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每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同比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含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手续费)得到合理控制。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工作,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结果为准。三、 本通知所称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小微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根据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数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如果少于12个自然月,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份×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信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小企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此金额)的贷款。五、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凭证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单独核算的,不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旦发现有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获取本次税收优惠,将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的投资方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六、中国保监会每年组织开展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结果。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对金融机构小微金融免税政策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报告有关情况。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七、金融机构向单一授信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本金)或无授信额度的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本金)的,可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5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