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罚没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缴或者产生的有关罚没、利息收入和违约金,应当全部上缴中央国库。2、有关罚没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罚没,不包括滞纳金和各种税费的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收托管基金账户中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委托的税务代理人未履行委托收款义务,税务机关根据委托收款协议向税务代理人收取的违约金。三、 税务部门征收的上述罚没款上缴国库时,应填写政府收支台账,并填写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第103050107项)台账;利息收入支付给国库时,填写政府收支分类账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项目103070599);当违约金收入支付给财政部时,应填写政府收支分类账账户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账户。四、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财政部2018年12月2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