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福建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涉税事项稽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现并入省(不含厦门,下同)现将跨地区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由省跨地区施工企业总公司直接管理,项目部成立,总行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全省施工企业(含总行、分公司)从事跨区域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部第一次到经营地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项目部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施工企业从事跨地区经营活动,未按照跨地区涉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的,向项目部营业地税务机关填写《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检查管理制度,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 省内跨地区施工企业总公司应在年末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公司应缴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并按单位、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扣除,计算应交、应退税款,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当地办理纳税或退税。四、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12月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