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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20张税务证书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5
  • 云小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量利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认证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税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销20张税务凭证(详见附件),现予印发。附件所列认证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与附件所列认证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做好注销税务凭证的工作,不得截留或者变相截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鉴证义务转移给纳税人;及时修订涉及注销事项的相关规定、表格、证件和收缴管理程序,明确事件期间和事后的监管要求;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和信用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探索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这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经营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加便利和活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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