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担保保险适用于总税收和循环担保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经营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担保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政策办理汇总纳税,相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公告执行。二、对于海关总署和中国保监会2018年第155号公告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在保险期内回收。三、 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中国保监会2018年第155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2月2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