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以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收阶段的调节作用,平衡税收入库,降低欠税风险,决定调整资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 普通住房预支率为1.5%;(三) 非普通住房预支率为2.5%;(四) 非住房贷款的预付率为3.5%。二、批准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的纳税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如采用核定征收率,具体适用如下:(1)普通房屋(含保障性房屋)核定征收率为5%;(2) 非普通房屋核定征收率为6%;(3) 非住宅区的批准征收率为7%,其中停车位的批准征收率为5%。三、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和资阳市财政局,2018年9月26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