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加优先保留数据以供将来参考
梁晶晶近日,长治市金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军看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实行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16号”)他说,在第16号公告的支持下,企业将进一步缓解财务压力,更好地渡过疫情难关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实行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自有(包括自用和租赁)由物流企业或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土地等级适用税收标准的50%减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16号公告将继续该优惠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022.笔者注意到,16号公告虽然明确延续了优惠,但规定了优惠的主体和客体。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具体要求,准确享受优惠。更值得注意的是,16号公告并未限制城市规划的叠加d使用税收优惠。因此,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也可以享受叠加优惠。相关纳税人需要充分掌握各项政策的内容,及时、充分地享受优惠。例如,一家物流企业租用6000平方米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根据《1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以减少城市土地使用税50%;将新冠状病毒应用于企业所在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20元,地方政府征收。国家规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将按现行税额的90%进行调整,同时a企业仍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待遇减半,即a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三项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2020年应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算结果为6000×20×50%×90%×50%=27000元,需要提醒的是,第16号公告中有变更,即优惠信息h由备案改为备查,原33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减税的物流企业必须持有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第16号公告,享受减税政策的物流企业只需保留实物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等资料备查,这一变化不仅使纳税人享受优惠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对纳税人的自觉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应更加严格地收集相关数据,准确、合法、认真地做好优惠用地面积的划分和优惠计算,并注意及时保存相关数据,防范潜在风险。(作者: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编辑:孟益金评论0条。说两个字。说两个字。登录并测试0blue switching帐户热点评论最新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