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物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行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自租、出租等)中专门用于农产品经营的房地产和土地。暂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同时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现货批发、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类、禽蛋、蔬菜、干鲜水果、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动物、食用林产品和各省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食用农产品,自治区、直辖市。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地产和土地,是指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行政办公区、生活区、商业餐饮娱乐等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并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四、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免税,并保存《房地产权证》、包含房地产原值的相关资料、租赁协议、,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及其他备查资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