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3个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字[2018]31号),《报关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同时办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的,按规定核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并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在确认收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企业备案信息后,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可使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结果,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位登记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需取得书面备案登记信息,可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在当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在“多证统一”改革,企业不选择单一方式通过多证提交申请,但仍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登记申请".相关业务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事宜,企业可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当地海关。本公告应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9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