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我方特此通知贵方有关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增减的政策问题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如下:一、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不超过境内合格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明细。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有关事宜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 企业每年申请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并保留以下资料备查:(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及企业主管部门立项决议文件;(二)编制委托研发专业机构或项目组及研发人员名单;(3)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台账及汇总表;(5)受托境外研发银行的付款凭证和受托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六)本年度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企业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予以保留,作为资料备查。四、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及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增减的其他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执行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6、本通知所称境外委托研发活动不包括境外个人委托研发活动7、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第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8年6月25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不得增减”。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